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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基礎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更新日期 2012-04-10 16:48:04 文號 單位 基礎醫學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1日院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2日所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基礎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本所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歷年學業平均成績排名為全系前10%,並具研究潛力。
(二) 修讀碩士學位學生,歷年學業平均成績排名為全班前二分之一,並具研究潛力。
符合前項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需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本所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三、
每學年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所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
前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所招生名額內。
四、
申請本所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本學程公告截止日前提出申請。
據此,本所成立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所長推薦,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所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研究能力、研究計畫構想進行審查,並作為口試之評估標準。審查通過後,將資料轉送教務處研究生事務處彙整轉呈教務長、校長核定,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
前第二條第ㄧ項第一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前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修讀碩士學位學生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資格,不得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五、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需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一)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 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三) 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 博士學位研究計畫書及其他學術著作一份。
六、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至少應修滿36學分,論文學分另計;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30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論文學分另計;其修讀課程、成績考查及修業年限、學位審查等,悉比照本所博士班當年度新生辦理。
七、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原系、所、院、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 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 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八、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九、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學生其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考試,需依照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及博士學位考試實施細則辦理。
十、
本要點及認定基準,經本所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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