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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營養學系博士班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更新日期 2023-10-26 16:01:01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明校字第1120015134號函公布 單位 營養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100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第1學期第1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生技製藥暨食品科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簽請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健康照護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明校字第110000536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04月08日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4月29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健康照護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8月30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9月21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健康照護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112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明校字第112001513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營養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營養學系博士班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博士班修業滿二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修業滿二年,合計三年。
二、修畢本系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
三、博士班研究生須先通過資格考核,且符合本校「學則」、「入學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細則」畢業門檻之規定。
第三條
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申請書上所列之各項文件。
三、經本系主管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備。
第四條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博士學位考試。
第五條
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三)小目至第(五)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系務會議訂定之;惟第(五)小目委員人數不得逾二分之一。
三、校內委員由本校符合指導博士生資格之教師擔任。
四、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第六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本系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本系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五、考試委員對博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1. 研究之方法。
2. 資料之來源。
3. 文字與結構。
4. 心得、創見或發明。
5. 與學位之專業領域是否相符
6. 是否有違學術倫理
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定,應特別著重其心得、創見或發明。
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七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第八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九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各研究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學位考試通過並完成相關畢業手續者,授予理學博士學位(Doctor of Philosophy,Ph.D.)。
第十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或由他人代寫,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前項學位論文若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檢舉者,須提送「學位論文專業領域檢核審查委員會」審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第十一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中國醫藥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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