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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師專任中醫教師培育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2-11 11:26:34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文校字第1070017291號函公布 單位 中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7年1月12日「校院務發展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101學年度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101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榮校字第101001493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文校字第10300118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8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107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文校字第107001729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培養並鼓勵臨床中醫師擔任中醫課程教師及附設醫療機構優秀中醫師留才規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格:醫學系、中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及學士後中醫學系畢業,擁有相關碩、博士以上學位,並具中醫師證書者。
第三條
權利:
一、依本校專任教師之薪資待遇辦理。
二、新進教師核給臨床醫療服務與教學津貼一年,助理教授級每月七萬元,副教授級每月七萬五千元,教授級每月八萬元,不另核發績效獎金,於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執行中醫醫療業務所得若未達醫療服務與教學津貼時,由學校補足差額,若超過核給津貼時,不核發特殊津貼。
三、支領臨床醫療服務與教學津貼之期間內,必須於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執行中醫醫療業務至少四診,每週最多六診,其中日間門診最多二診,台中附設醫院外之附設醫療機構至少一診。
四、依本辦法聘任之教師,權利及福利悉依本校及本校附設醫療機構相關辦法辦理。
第四條
義務:
一、需擔任教學工作,至少參與兩門中醫學科課程。
二、需擔任導師工作。
三、不得在外兼差開業,須至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專任臨床醫療服務與教學。
四、非依規定報備審核通過,不得在外兼課。
五、依本辦法聘任之教師,義務及責任悉依本校及本校附設醫療機構相關辦法辦理。
第五條
升等規定:
比照現有中醫學院教師之升等規定辦理。
第六條
考核:
每年由教師本人填報教學、研究、服務心得及成果報告,由系主任參考教學意見調查及學生反映等情形作成適任與否之初核意見(必要得面談),再呈院長覆核,校長核定,必要時得由校長指定三人考核。
第七條
繼續服務之規定:
依本辦法之規定聘任為專任中醫課程教師者,其繼續服務期間為支領臨床醫療服務與教學津貼時間之兩倍(含支領時間),提前離職者,需依未服務之月數比例償還已領服務津貼之額度作為補償性違約金。特殊情形者,得經上簽陳請校長免罰。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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