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1-10-15 13:57:28 |
文號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明人字第1100012647號函公布 |
單位 |
人力資源室 |
內容 |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榮人字第102000084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文人字第104000841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明人字第11000126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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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昇本校藝術與人文素養,提供本校師生與人文藝術接觸之管道,特依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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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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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駐校藝術家,包括:作家、畫家、攝影家、表演家、雕塑家、音樂家、書法家、舞蹈家等,於該領域有所成就,並具備美學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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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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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辦理駐校藝術家之遴聘,設駐校藝術家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人文與科技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文藝術中心主任,以及具有藝術人文專長與研究之本校教師,合計五至七人組成,由校長遴聘之。
本委員會由人文與科技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委員出缺時,依第一項規定遴聘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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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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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權責如下:
一、負責駐校藝術家之遴選及審查。
二、負責駐校藝術家駐校期間工作計畫之審查。
三、建議駐校藝術家駐校期間之薪資待遇。
四、其他與駐校藝術家相關事項之規劃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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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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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校藝術家之遴聘,由擬聘單位檢具相關資料,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送擬聘單位之課程委員會審議;審核通過者,由擬聘單位檢附下列文件,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遴聘之:
一、擬聘簽呈及聘約,並敘明進駐期間及經費來源。
二、進用駐校藝術家推薦表。
三、本委員會會議紀錄、課程委員會會議紀錄。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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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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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駐校藝術家設置原則如下:
一、駐校藝術家須實際從事藝術相關領域或文學創作,並享有盛名或獲有殊榮者。
二、駐校藝術家於駐校期間,應參與規劃、籌辦、執行本校之藝文活動、舉辦公開演講或作品展演等,並利用各種方式與本校師生交流。
三、駐校藝術家得比照專任教師使用本校相關設施。
四、駐校藝術家同一期間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聘期以學期為單位。
五、駐校藝術家駐校期間之待遇及工作內容與其他義務,由聘任單位與駐校藝術家以契約訂定。
六、駐校藝術家駐校期間之接待與活動規劃等相關事宜,由聘任單位負責。
七、駐校期間之創作成果,其權利歸屬或授權利用條件等相關事宜,由雙方於契約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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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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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校藝術家在本校從事教學授課者,應依兼任教師聘任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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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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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校藝術家如有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所定情事,本校應依該辦法規定及程序,終止雙方合作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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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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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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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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