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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更新日期 2026-03-09 13:43:39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安究字第1150002154號函公布 單位 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學程教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審議俢訂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108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108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明校字第10900081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113學年度第4次學程事務會議俢訂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113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113學年度第5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明校字第114000914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安究字第115000215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使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特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訂定「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研究生需先通過資格考核,並符合下列規定,經指導教授及論文指導委員會同意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本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二、以第一作者發表SCI或SSCI論文,Impact Factor總計不得少於4.0(不計篇數)(通訊、病例報告、review、會議之會報Proceedings或附冊Supplement不予採計),研究生為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但順位必須為第一順位,且僅可一人用作學位論文積分認列,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學位論文認列之權利,需填寫合著人證明),指導教授須為通訊作者,並以本學程名義發表。
三、畢業前須達本校學生英文能力鑑定標準,其標準依本校學生英文鑑定實施辦法辦理。
四、如遇特殊狀況(如指導教授重病、身故或因故延遲研究生論文投稿等),得提出具體證明,經本學程事務會議通過後,提經院務會議審議。
五、自博三起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進度報告(由指導教授邀請相關師資組成進度報告委員會),並將委員會名單、報告日期及書面報告提供給本學程存查。
六、若原指導教授於研究生提出學位考核申請前離開本校或退休者,研究生須依規定提出申請更換指導教授,且若使用已發表之論文認列為學位論文之積分,須由現任指導教授同意並於紙本論文上親筆簽名。
第三條
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一)歷年成績表一份。
(二)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三)指導教授推薦函。
(四)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五)附上論文發表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以「中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或「Turnitin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比對後之「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書」或「原創性報告」一份。
三、經本學程主任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教務處核備。
第四條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博士學位考試。
第五條
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均須三分之一(含)以上,本學程之建議名單,經教務長同意,由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惟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三至第五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學程事務會議訂定之;惟第五小目委員人數不得逾二分之一。
三、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第六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學程方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本學程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五、考試委員對博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一)研究之方法。
(二)資料之來源。
(三)文字與結構。
(四)心得、創見或發明。
(五)與學位之專業領域是否相符。
(六)是否有違學術倫理。
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定,應特別著重其心得、創見或發明。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本學程博士學位論文或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生所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
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博士學位考試相關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第七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第八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九條
學位考試舉行後,本學程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第十條
學位考試通過並完成相關畢業手續者授予理學博士學位(Doctor of Philosophy,Ph.D.)。
第十一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或由他人代寫,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前項學位論文若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檢舉者,須提送「學位論文專業領域檢核審查委員會」審議,經審議確不符專業領域者,該生之指導教授自次學期起一學年內不得新收研究生。
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學程事務會議、院務會議、教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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