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08-16 15:45:06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明產字第1120011347號函發布 |
單位 |
產學合作處 |
內容 |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榮產字第102000329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文產字第1060004126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明產字第1120011347號函發布
一、
|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行政院「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及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利益衝突與迴避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
二、
|
本原則所稱利益衝突,指當事人執行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相關業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不當之財產或非財產之利益者。
|
三、
|
本原則所稱當事人,係指研發成果之創作人及承辦或決行其技術移轉之人員。
本原則所稱當事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當事人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當事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 由當事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本校技術移轉對象。但當事人擔任前述職務係經政府或本校指派時,應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四、
|
本原則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於本校或承接本校科技移轉業者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
五、
|
當事人執行技術移轉業務時,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或於有利益衝突,或有應迴避而未迴避情事發生,或經檢舉之利益衝突案件時,產學合作處得依程序將各案簽請由本校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審議利益衝突及迴避。
|
六、
|
產學合作處應將審議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當事人及相關單位。當事人對審議結果不服者,應於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向產學合作處提出申訴。
前述申訴應以書面為之,申訴書上應記載申訴人之姓名、申訴事實、理由、證據及日期等事項,並於申訴書上簽名。
產學合作處收受申訴書後,應依前點規定再送本校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審議,申訴審查結果經陳請校長核定後,應通知申訴人。
申訴人就前項申訴結果,不得再聲明不服。
|
七、
|
產學合作處對運用學校資源或政府補助資源所產生之研究成果進行了解,如有重大案件或研究發展成果案經本校智慧財產加值委員會審議確有利益衝突違反本原則之情事,產學合作處應內部陳報校長,並依程序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方式,通報相關主管機關及研發成果補助機關。
|
八、
|
違反本原則之當事人,除依審議或申訴結果為適當懲處或處置外,並應負擔因此所產生之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
|
九、
|
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本原則揭露之個人資料,僅使用於實施本原則之範圍內,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予以保護。
利益衝突審查及爭議案件之處理進度、資料及相關資訊,屬機密級文件,事件處理過程中所有資訊應予以保密。相關單位及人員為辦理案件使用相關資料或文件時,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祕密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
十、
|
為防止同仁因執行研發成果運用業務,產生利益衝突而未予迴避之情事發生,每學年舉辦一場全校性教育訓練課程,要求全校教師必須完成實體或線上訓練課程,並進行登錄考核。各單位主管應利用集會、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的方式與機會,加強宣導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正確觀念。
|
十一、
|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二、
|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
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