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2-06-20 15:52:28 |
文號 |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
單位 |
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 |
內容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101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3月26日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5月29日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11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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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使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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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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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本系碩士班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共24學分(不含碩士論文6學分)。
二、須達本校英文能力鑑定標準,其標準依本校學生英文鑑定實施辦法辦理。
三、碩士班論文需完成投稿;碩士生論文需投稿SCI、EI或具備同儕審查機制之雜誌,並附上投稿證明、投稿資料,才可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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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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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授予學位,本系訂定下列規定:
(一)學位中文名為理學碩士、英文名稱為Master of Science。
(二)學位授予要件,含研究生學位論文之形式及其相關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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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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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校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表一份。
2.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3.指導教授推薦函。
4.論文投稿證明與投稿資料。
三、經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處彙整與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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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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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碩士學位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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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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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或五人,其中校外委員均須三分之一(含)以上,由校長依據各所建議名單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並任職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含)以上者,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4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如有疑慮,由系務會議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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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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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本系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系上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五、考試委員對碩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1.研究之方法。
2.資料之來源。
3.文字與結構。
4.心得、創見或發明。
5.與學位之專業領域是否相符。
6.是否有違學術倫理。
經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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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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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及本系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唯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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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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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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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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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考試舉行後,本系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卅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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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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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學位並追繳已發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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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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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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