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9-06-27 15:49:54 |
文號 |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明校字第1080008962號函公告 |
單位 |
牙醫學系 |
內容 |
經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榮校字第10200085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明校字第1080008962號函公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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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妥善管理牙醫學系教室,加強本校與各界之連繫與服務,在不影響教學研究活動及行政作業下,適時提供校內各單位(含附設機構)、學生社團及校外社會公益團體或機構,做為活動、講習、會議之場地,充分發揮功能,特訂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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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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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所開放借用之教室:以立夫教學大樓十三樓之「牙醫高階模擬臨床技能中心」、「贋復實習教室」及「研討教室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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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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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時間:上午八點至十二點,下午一點至五點止(以4小時為一時段,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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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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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手續:
(一)校內單位(含附設機構)借用場地一律至系辦公室登記;校外單位應以單位公函方式提出申請,經牙醫學系及總務處審核,並簽奉核可後出借。
(二)場地之借用,校內單位(含附設機構)須於一週前,校外單位須於二週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需付費者使用前應先至本校出納繳清費用。
(三)費用可採現金、即期支票或匯款本校指定銀行帳戶等方式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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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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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管理費用收費項目及標準:
項目 |
單位 |
容量 |
場地費(每時段費用) |
備考 |
校外單位
借用 |
借用單位與本校合辦或協辦 |
本校或附設機構主辦 |
有對外收費(含研究計畫) |
無對外
收費 |
研討教室二 |
間 |
30人 |
3,000 |
2,400 |
1,500 |
免費 |
不含電腦單槍等設備借用。 |
「牙醫高階模擬臨床技能中心」、
「贋復實習教室」 |
間 |
50人 |
10,000 |
8,000 |
5,000 |
免費 |
本教室嚴禁將飲料、食物攜入教室中。 |
如需機電室電工或本校工友協助服務,則該人員工作津貼每時段新台幣1,000元/員或需使用固定式單槍投影機每時段新台幣500元,另計。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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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用規範:使用期間如有任何損壞,借用單位需負責賠償費用,使用場地應隨時維護整潔,嚴禁吸煙、大聲喧嘩,實習教室內嚴禁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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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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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盡事項,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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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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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並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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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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