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5年6月13日「圖書館採購暨審議諮詢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9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94學年度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6月07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1月17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文圖字第107000185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5月13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6月09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明圖資字第11000073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09月08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明圖資字第110001109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03月20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明圖資字第1130004164號函公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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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於本中心所藏圖書資訊充分流通使用及方便管理,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圖書資訊中心借閱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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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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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一)本校教職員生。
(二)附設醫院同仁。
(三)非編制內員工:如聘期逾三個月之兼任教師/醫師、特約及代訓醫師/非專任研究助理等。
(四)本校校友。
(五)本校編制內之退休教職員工。
(六)教職員工眷屬。
(七)尊爵會員。
(八)附設醫院外校見實習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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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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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借閱證辦理手續:
(一)本校院教職員工憑「識別證」辦理。
(二)本校學生一律憑「學生證」辦理借閱。
(三)附設醫院「外校見實習人員」依「實習證」辦理借閱。
(四)附設醫院同仁憑「附設醫院員工識別證」辦理借閱。
(五)下列人員依相關證明文件及一吋半身相片一張,申請圖書借閱證。
1.無「服務證」之其他人員(如聘期逾三個月之兼任之教師/醫師、自聘之研究助理、代訓醫師、特約醫師一律憑聘書或其主管簽章之證明文件(文件須註明服務期間)辦理。
2.校友憑畢業證明影印本及其身份證、脫帽近照一張,親自至流通櫃台辦理,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叄仟元整及圖書資訊使用年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3.編制內之退休員工憑退休證明影印本及其身份證、脫帽近照一張,親自至流通櫃台辦理,並繳交保證金參仟元整(免繳圖書資訊使用費)。
4.員眷證:限本校院教職員工之配偶及年滿12歲以上之直系親屬,需檢附員工及員眷身分證影本、職員證及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如戶籍謄本)。
5.附設醫院外校見實習人員:名單由實習單位提供送交圖資中心辦理,不可個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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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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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證有效期限:
(一)非編制內員工:如兼任教師、特約及代訓醫師(含研究助理)等,借閱證只限其聘任期間。
(二)延畢學生(有效期限依教育部規定)如超過該年限未畢業,必須每年第一學期註冊後持「學生證」至圖書服務組登記延長使用年限。
(三)校友:借閱證有效期限為一年,保證金於借閱還清時無息退還,退還方式按學校規定辦理,圖書資訊費概不退還。
(四)附設醫院外校見實習人員:借閱證僅限實習期間,離院前須至圖資中心辦理離院手續,離院表單由該實習單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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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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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數量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圖書
1.專任教師、主治醫師:三十冊,借期四週。
2.研究生(博、碩士班):三十冊,借期四週。
3.學校員工、專任研究助理、附設醫院同仁、大學部學生:二十冊,借期四週。
4.校友、編制內之退休員工、附設醫院外校見實習人員、聘期逾三個月之兼任教師/醫師、代訓醫師、特約醫師、非專任研究助理、尊爵會員:五冊,借期四週。
5.員工眷屬借書冊數合併於員工名下計算。
(二) 視聽資料外借件數:每人以4個條碼為限,借期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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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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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還:
(一)借閱須親自辦理;歸還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若有污損,應由借閱人負全責。
(二)行動不便者,可委由他人代借,但需附借閱人委託書及「借閱證」或「學生證」辦理。
(三)歸還後,應辦清歸還手續,始得再行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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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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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借:
(一)書期滿如無人預約,可續借一次;期滿前五日,始得辦理續借。
(二)續借期限均以四週為限。
(三)逾期不得辦理續借。
(四)續借不須攜帶所借之書,可親自或委託他人代辦,如無法親至圖書服務組,得以電話通知之方式辦理。
(五)校友、編制內之退休員工、附設醫院外校見實習人員、聘期逾三個月之兼任教師/醫師、代訓醫師、特約醫師、非專任研究助理、尊爵會員:不得續借。
(六)視聽資料不得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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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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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
(一)欲借閱之圖書已為他人借出時,可辦理預約。
(二)每次以五冊為限,每冊限五人預約。
(三)凡接到預約書通知單,五天內辦理借出,逾期視同棄權,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
(四)視聽資料不可線上預約,跨校院區可線上填寫「視聽資料調閱申請單」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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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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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
(一)圖書逾期每冊每日處以新台幣二元之滯還金;視聽資料逾期每條碼每日處以新台幣
二十元之滯還金。
(二)已歸還但滯還金未繳者,經圖書服務組通知後,仍需繳至歸還日為止之滯還金。
(三)已歸還但逾期者,滯還金可擇現金繳付或生活教育時數,時數每小時依本校計時工讀生時薪計,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四)未歸還及滯還金未清者,停止借閱權暨電子資源、預約座位管理系統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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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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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資料:
(一)工具書、電腦檔案、期刊等原則上限圖書服務組內閱覽。
(二)期刊(含裝訂本)本校教職員如有教學研究特殊需求者,每次最多可借三冊,二天內歸還。
(三)本校畢業紀念冊限本校教職員生申請公務之用調閱閱覽;紙本博碩士論文依據著作權人授權內容辦理,以上資料皆不得作任何形式之重製。
(四)視聽之「特殊資料」及器材限本中心內使用,因教學、研究或其它特殊需要時,得由各單位主管或任課教授簽具借用申請表,始可將資料借出。特殊資料類型如下:
1.醫學專業多媒體資料。
2.語言類現期期刊、幻燈片、微縮片、掛圖、X光片、單機版資料、模型、耳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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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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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編制人員續約:
辦理續約前,需將所借圖書資訊全數歸還後,重新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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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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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賠償:
(一)所借圖書如有遺失或污損,其賠償方式如下:
1.如為單本圖書,應賠償同版次或最新版次之新書;絕版圖書或無法購得者,依市價加三倍賠償。(如原一元須賠四元)
2.如為全套書中之一冊時,而出版商不單獨出售者,賠償原書全套之價格。
3.無法查得價格之圖書,中文圖書每冊一律以新台幣五百元,外文圖書每冊以新台幣三千元計價。
4.大陸地區出版品以頁數計價,不滿百頁以百頁計,滿百頁以實際頁數計算,每頁以新台幣十元計價。
5.借書逾期且書已遺失,須先依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繳清滯還金,再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賠償,借閱之圖書資訊若有圈點、評註、折角或其它損毀之情事,依本條遺失賠償之規定辦理。借閱圖書複印,不得違反著作權法。
6.學生賠償金額中文圖書資訊超過伍佰元以上,西文圖書資訊超過三仟元以上者,可擇生活教育時數抵消三分之二之滯還金,時數每小時依本校計時工讀生時薪計,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二)所借視聽資料如有遺失或污損,須以原資料授權範圍抵賠為原則,如無法抵賠原版
或絕版時,需以本中心同意之版本替代或以購入價2倍賠償。
(三)遺失賠償期限:
借閱人應於到期日前,提出訂購證明或完成賠款,並於一個月內購得原圖書資訊賠償;西文圖書遇有匯兌時之賠款,依當日「台灣銀行」公佈之匯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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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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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辦理借閱手續,擅自攜出者,除依遺失賠償規定處理外並停止借閱權一年;校外人士得拒絕其再使用圖書服務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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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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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證件不得轉借他人,否則一經發現,得停止借閱權六個月,並追還所借圖書資訊,拒還則依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借閱證件如有遺失,須向圖書服務組辦理掛失,並申請補發新證,補辦新證酌收工本費新台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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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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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遇清查、整理、改編、裝訂時,無論到期與否,得隨時索回借出之圖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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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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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者離職或離校(畢業、退學、轉學、休學、結業、結訓)前二星期,應先還清所借之圖書資訊及借閱證,始可辦理離校離職手續;否則依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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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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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考察、進修或調訓國內其他單位者,應在行前歸還所借圖書資訊,若未歸還以致逾期者,依本規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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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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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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