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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醫產學研發大樓空間進駐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 2023-11-07 14:57:52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明產字第1120015689號函公布 單位 產學合作處
 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明產字第112001568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稱本校)為戮力教學、研發及產學合作之大學發展目標,於水湳校區興建生醫產學研發大樓,作為產學合作場域。為規範產學合作機構進駐生醫產學研發大樓之申請及管理事宜,依據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四條,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生醫產學研發大樓空間進駐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單位
產學合作機構之進駐管理單位為本校產學合作處(以下稱產學處)。
第三條
進駐資格
產學合作機構申請進駐生醫產學研發大樓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之生技醫藥產業、或經主管機關審定之生技醫藥公司。
二、從事先進技術產品(服務)之研發或製造之公司。
三、提供科學技術服務以協助進駐公司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公司。
第四條
進駐期限
產學合作機構進駐期限以五年為原則,經審查通過者得展延。
第五條
進駐費用
請參照 「中國醫藥大學生醫產學研發大樓空間進駐收費標準」(附件一),進駐費用每年繳交,實際費用以進駐合約書為準。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進駐、重新議約及展延前,繳交審查費1萬元。
第六條
進駐申請
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文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一、進駐申請表(附件二)。
二、產學合作營運計畫書(附件三)。
三、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
四、進駐審查費之繳費證明。
五、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第七條
進駐審查
一、由管理單位進行書面審查。
二、聘請3-5位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並請申請單位進行簡報說明。
審查重點:
(1)技術創新性、產業前瞻性及市場發展潛力。
(2)與本校(含附屬機構)之合作規畫。
(3)其他申請資料之綜合評估。
三、審查結果應由管理單位送達申請單位。
申請展延案及重新議約之審查程序,準用本條規定。
第八條
進駐作業
獲准進駐之單位應於收到審查結果之日起二個月內,簽訂進駐合約並繳交二個月空間使用費及管理費作為保證金,逾期未完成者視為放棄進駐。
簽訂合約後,一個月內完成空間點交;逾期經催告一個月後,仍未進行點交者,本校得解除進駐合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九條
進駐人員及場所管理
一、進駐單位派駐至本校之員工,與本校無雇傭、委任或其他直接之勞雇法律關係。
二、進駐單位應遵守勞動部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本校之環境、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政府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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